新版《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文书规范》正式印发!医疗机构、医务人员、普通群众一文读懂
首页
ꄲ
政策法规
ꄲ
新版《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文书规范》正式印发!医疗机构、医务人员、普通群众一文读懂
近日,国家疾控局、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《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文书规范》。新规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,《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》(2012年版)同时废止。
这份规范看起来是“执法文书”的事,实际上和医疗机构、医生、专家、普通人都有关。因为一旦遇到监督检查、抽检、询问、查封扣押、行政处罚,文书怎么写、怎么签、怎么送达,都会直接影响你的权利和义务。
一、这份《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文书规范》到底是什么?
简单来说,它是卫生健康、中医药、疾控执法一套标准化法律文书模板+使用规则,用来统一全国卫健系统执法办案的书面格式、填写标准、证据留存要求。
文书覆盖卫生健康全链条执法工作:日常监督检查、现场抽检、证据采集、行政强制、立案调查、行政处罚、事先告知、听证、处罚决定全流程,所有执法环节出具的书面文件,都要按照这套新版规范执行,做到执法全程留痕、文书统一规范、程序合法可追溯。
新版最大变化:将中医药、疾控系统行政执法正式纳入统一文书体系,中医药执法文书格式、取证流程同步标准化,覆盖中西医各类医疗机构、中医诊所、中医相关执业行为监管。
注意:这份规范不是直接的处罚法条,而是执法机关办案时使用的文书工作规范;处罚依据依旧来自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《医师法》《中医药法》《行政处罚法》等法律法规。
二、这份规范管哪些领域?
适用执法主体:各级卫生健康局、中医药管理局、疾控相关行政执法机构。
✅医护人员、中医师、乡村医生、医美从业人员等医务工作者
✅公共场所卫生、饮用水卫生、职业卫生、放射卫生、消毒产品等经营单位
✅参与医疗卫生执业、卫生经营活动的法人、个体经营者、从业人员
执法场景:日常巡查、投诉核查、医疗乱象专项检查、非法行医查处、医疗质量督查、公共卫生监督抽检、案件调查取证、查封扣押、行政处罚等全部行政执法活动 。
三、医疗机构、医生、专家重点关注哪些内容?
👉医疗机构(医院、诊所、中医馆)
执法上门检查、调取病历、处方、台账、资质材料时所做的现场笔录,会作为重要定案证据。机构负责人、对接工作人员核对笔录一定要仔细,记录和事实不符,有权当场提出修改、补充,修改处双方签字确认,不要盲目直接签字确认“情况属实” 。
收到拟处罚事先告知书,机构依法享有陈述、申辩、申请听证的法定权利,要在文书载明的时限内行使权利,逾期视为放弃。
3、档案留存:所有执法送达文书,机构需要完整归档保存,以备后续复核、行政复议使用。
4、中医机构提示:中医药相关执法现已纳入新版统一文书体系,中医诊疗、中药饮片、中医适宜技术执业行为,取证、检查流程全面标准化,合规管理不能松懈。
医务人员、专家、医师
-
配合调查询问时,笔录尽量看清全部内容再签字,和本人表述不一致及时提出更正;拒绝签字执法人员也会备注记录,并不代表笔录无效。
-
执业行为全程留痕:病历书写、处方开具、诊疗记录、会诊记录等,都是执法检查重点调取证据,日常务必规范书写、妥善留存。
-
收到个人行政处罚文书,认真阅读违法事实、法律依据,如存有异议,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、提起行政诉讼,不要置之不理。
核心一句话提醒:新版文书更加注重证据规范化,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,日常执业合规是根本,面对执法送达文书,重视权利、审慎签字、留存副本。
四、普通老百姓重点看什么?这份新规和我们有什么关系?
很多人觉得执法文件和普通人无关,其实关系密切,主要有3点:
统一标准化文书,意味着卫健执法办案流程更加透明、完整。针对非法行医、违规诊疗、虚假宣传、医疗质量不达标等投诉举报,执法部门调查取证、处置流程更加规范,有利于维护患者合法权益。
2、就医遇到医疗纠纷、需要投诉举报时,证据意识要提高
如果发生医疗纠纷、遭遇违规行医,就诊病历、缴费凭证、聊天记录、诊疗照片等材料妥善保存,这些都是监管部门调查的重要证据材料。向卫健部门提交投诉材料后,执法机关开展核查,会按照新版文书规范完整记录调查过程。
3、如果普通群众作为当事人、证人被执法部门询问调查
同样拥有核对笔录、更正错误记录的权利;收到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类文书,仔细阅读权利告知内容,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4、查询处罚信息:卫健部门后续公示的医疗机构、医务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,全部按照新版统一格式出具,信息要素更加完整清晰,方便公众查询监督。
五、写在最后
新版《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文书规范》落地,是我国医疗卫生、中医药行业法治化监管的重要一步。
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者来说,既是监管约束,也是规范执业、规避法律风险的指引;对于广大群众来说,代表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更加公正透明,就医安全保障持续升级。
后续11月正式实施后,各地卫健、中医药执法部门将全面启用新版文书,医疗卫生机构也需要提前做好合规自查,适应全新办案取证标准。